融资性售后回租 36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什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承租方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租方仍须缴纳增值税。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基础计提折旧求问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问题?
在法律上来说,即使合同约定A可以在租赁期届满后购买,该资产在租赁期内仍是属于B的,只不过会计上将其作为A的自有资产处理。至于B的盈利,是每年的租金的现值以及租赁期届满该资产的处置收益的现值扣除掉所支付给A的买价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的租赁期限、合同期限一般是多久?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售后回租,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出售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答: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 租赁开始日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金可以继续抵扣吗?
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希望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您好,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1)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